2024年12月25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4〕52号),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,详见附件),《意见》提出七方面17项举措,本文将从申报新政、申报领域最新变动及专项债券申报要点及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。
2025年度政府专项债券最新政策解读
一、申报新政(52号文解读)
2024年12月25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4〕52号),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,详见附件),《意见》提出七方面17项举措,核心需要关注五点变化:
(一)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
1.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“负面清单”管理
《意见》第一项指出:“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,楼堂馆所,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,除保障性住房、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,主题公园、仿古城(镇、村、街)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‘负面清单’,未纳入‘负清单’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。”
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
一、完全无收益的项目
二、楼堂馆所
(一)党政机关办公用房、技术用房;
(二)党校(行政学院);
(三)培训中心;
(四)行政会议中心;
(五)干部职工疗养院;
(六)其他各类楼堂馆所。
三、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
(一)巨型雕塑;
(二)过度化的景观提升和街区亮化工程;
(三)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;
(四)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。
四、房地产等项目
(一)除保障性住房、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;
(二)主题公园、仿古城(镇、村、街)等商业设施。
五、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
一般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、供需平衡、竞争充分,且不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企业或消费者的产业领域。
注: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、战略性新兴产业,但仅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;专项债券不得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。
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,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,有需求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;允许专项债券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。具体操作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二、申报领域最新变动
因河南省暂未在“自审自发”试点地区名单内,建议河南省各地区申报政府专项债,基于《意见》(52号文)“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”及2024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,进行双向考虑。
三、专项债券申报要点及流程
(一)2025年度专项债券审核机制变化
01 审核工作机制 国家发改委筛选形成的准备项目清单;财政部根据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等因素分配额度,地方政府在项目清单内安排债券项目。发行项目必须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均审核通过的清单中筛选。 02 报送时间的变化 审核机制由原来的“一年一审”改为“常态化申报、按季度审核”。新机制提前集中申报时间,增加申报次数,每年四次按照2月、5月、8月、10月份上报,3月、6月、9月、11月份审核,当月审核,当月给结果。储备库、备选库、执行库滚动申报、滚动审核、滚动发行,避免形成项目“堰塞湖”。除集中申报,发改委和财政部两部门全年向各地开放信息系统,每年3月、6月、9月、11月上旬定时采集地方报送数据,并于当月内下发审核结果。新机制极大地提升了项目申报和审核的工作的效率,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项目储备,更快地获得审批结果,尽快项目开工,防止再出现以往“资金等项目”的弊端。 03 全流程管理的变化